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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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是为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成员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成员代表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理事会,一般由三至七名单数成员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副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的产生办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理事会成员之间应当实行近亲属回避。理事会成员的任期为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长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或者村党组织可以提名推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候选人,党组织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
第三十条 理事会对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的决定;
(三)起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修改草案;
(四)起草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制度等;
(五)起草农村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量化,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出让或者出租等方案;
(六)起草投资方案;
(七)起草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方案等;
(八)提出聘任、解聘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及决定其报酬的建议;
(九)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管理集体财产和财务,保障集体财产安全;
(十)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出租、入股等合同,监督、督促承包方、承租方、被投资方等履行合同;
(十一)接受、处理有关质询、建议并作出答复;
(十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成员出席。
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理事会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同意。
理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具体规定。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监事会,成员较少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行使监督理事会执行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监督检查集体财产经营管理情况、审核监督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状况等内部监督职权。必要时,监事会或者监事可以组织对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报告。
监事会或者监事的产生办法、具体职权、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召开会议,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保存会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与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根据情况交叉任职。